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招生录取工作,维护考生合法权益,确保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和平稳有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始终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基本情况
第三条 学校概况:江西外语外贸职业学院创办于1964年,是江西省唯一一所以培养外语和外经贸技术技能人才为主的高职院校,目前设有瑶湖、望城两个校区,是中国特色高水平专业建设计划建设单位,江西省人民政府与商务部共建院校,全国首批国际商务官员研修基地。经过60年的建设和发展,办学质量和水平不断提高。先后被确定为国家优质高等职业院校、教育部现代学徒制试点院校、全国创新创业典型经验高校、全国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优质省级基地、全国职业院校数字校园建设实验校、全国跨境电商专业人才示范校、江西省首批示范性高职院校、江西省首批应用型本科人才试点院校、江西省高水平高职院校建设项目立项单位,获得“国家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省、市“文明单位”“全省依法治校示范校”“全省高校平安校园示范学校”等荣誉。连续两年荣获全国职业院校“国际影响力50强”。
(一)学校全称:江西外语外贸职业学院
(二)学校标识码:4136013422
(三)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院
(四)办学层次:专科,学制三年
(五)办学地址:
瑶湖校区:江西省南昌市天祥大道291号
望城校区: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新城大道1888号
(六)颁发学历证书: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颁发江西外语外贸职业学院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设立了招生委员会,审议制定学校招生章程、招生工作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学校招生规模和专业招生计划,决定学校有关招生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第五条 招生就业处是学校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学校招生就业工作,其招生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国家、教育部有关招生法规、政策以及生源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高校招生主管部门有关招生政策。执行学校招生章程及学校招生委员会的决定。
(二)根据学校年度招生计划,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实施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三)组织开展学校招生宣传工作,做好招生信息服务及咨询工作。
(四)代表学校录取各类考生,并负责处理录取中的各种问题。
(五)对录取新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
第六条 学校纪委对招生录取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七条 学校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和学校实际办学条件,结合近年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编制及使用情况,科学、合理地编制招生计划。
第八条 经教育部核准下达的分省分专业计划,学校按照规定时间通过生源计划编制系统报送到各生源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高校招生主管部门,并通过学校招生网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九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和生源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学校遵行执行生源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投档规则,原则上按照招生计划1:1的比例接收考生档案。
第十一条 符合加分条件投档的考生,按生源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所有专业招生性别比例和外语语种要求不限, 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须合格。
第十三条 对于进档考生的录取专业确定,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录取,即按投档分数从高到低的顺序依次满足考生的专业志愿(若考生投档分数相同,按生源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同分排序规则进行录取)。对无法满足专业志愿的考生,如服从专业调剂的,则由学校调剂到未录满的专业;对不服从专业调剂的,作退档处理。
第十四条 产品艺术设计和展示艺术设计专业限招江西省艺术类高考生。学校仅在江西省投放艺术类专业招生计划,艺术类专业成绩使用江西省艺术类专业统考成绩,考生高考文化成绩和专业统考成绩均须达到江西省划定的相应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
第十五条 报考我校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高考体检,如实填写本人的既往病史。建议考生在填报志愿时,应按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要求,对照自身高考体检结果以及健康状况慎重填报专业志愿,以免影响专业学习和就业。
第十六条 录取结果的公布:生源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网站查询、学校招生网站查询、寄发录取通知书等形式。
第六章 新生入学及保留入学资格办法
第十七条 新生入学与资格复查
(一)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按期入学的者,应当向学校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二)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对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八条 符合下列情况的新生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一)因疾病或伤残等,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需治疗或休养,且超过两周不能来校报到的,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二)新生入学体检复查,患有疾病不宜在校学习的,经县级以上医院或校卫生所证明在短期内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三)已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可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需持录取通知书及相关证明材料(诊断证明、入伍通知书等),由本人或家长在开学两周内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的待遇,并须在下学年开学两周内持县级以上医院或校卫生所证明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 收费标准与资助政策
第十九条 收费标准
(一)学费:6000元/年
(如有调整,按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学费标准执行)
(二)书费:700元/年(多退少补)
(三)住宿费:
1、瑶湖校区:1000元/年(4人间)、800元/人(新6人间)、600元/人(6人间)
2、 望城校区:1000元/年(4人间)、600元/人(6人间)
第二十条 学校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设置国家奖学金(每人每年10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每人每年6000元)、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每人每年3700元,分三个档次,一等4800元、二等3700元、三等2600元)、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绿色通道、学费减免、特殊困难补助、勤工助学、校内奖学金、校内助学金、社会资助等多种形式有机结合的高校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考入大学,可通过学校开设的“绿色通道”按时报到。入校后,学校对其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进行核实,采取相应措施给予资助。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考生可通过学校招生网(https://zs.jxcfs.com)获取招生章程、招生政策、招生计划等有关报考信息。
第二十二条 招生咨询:
联系电话:0791—88352677
网址: http://www.jxcfs.com/
邮箱:jxwmxx@163.com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若有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教育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有关政策相抵触之处,以上级部门政策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