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为保证青岛求实职业技术学院2025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学院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及山东省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青岛求实职业技术学院2025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
第二条 青岛求实职业技术学院2025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青岛求实职业技术学院2025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院全称:青岛求实职业技术学院
第五条 学院代码:13321
第六条 学院办学层次及类型:专科(高职) 全日制民办普通高等职业学校
第七条 学院地址:青岛市城阳区丰海路51号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学院招生工作委员会(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组织和协调全校的招生工作,决定相关重大事项。学院招生工作委员会(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负责学院2025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 学院纪委(招生监督小组)负责对2025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全过程监督。
第四章 招生与录取
第十条 招生计划: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以各省教育招生主管部门核定为准。
第十一条 学院在省级招生部门的监督下,全面考核,公平、公正、择优录取。
第十二条 外语语种:所有专业录取时不限语种,新生入学后我院只开设公共英语。
第十三条 男女比例:报考各专业不限男女比例。
第十四条 思想品德及身体健康状况:考生思想品德考核须合格。体检标准: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康复治疗技术、医学检验技术、医学影像技术、药学、中药学、眼视光技术专业要求无色弱、无色盲、矫正视力不低于4.8。
考生被投档后,学院对考生进行体检信息核查,不符合要求的作退档处理。
第十五条 录取原则:依据各省规定的志愿设置及投档录取原则进行录取。
1.对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执行其相关投档规定,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接收投档,第一次填报志愿的投档考生不足时,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征集志愿考生。
2.对未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按照“志愿优先,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的原则录取,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本校的考生,第一志愿投档考生不足时,再录取后续志愿考生。
3.实行高考综合改革的省份,对选考科目的规定按照当地省份有关规定和我院设定的科目类别执行,选考科目与报考专业要求相匹配。
4.录取专业确定办法:对进档考生按“专业清”的原则确定录取专业。当某考生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时,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调剂到录取计划未满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予以退档。
5.美术类专业:设置综合分的省份按照综合分数从高到低排名录取,尚未设置综合分的省份按照考生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排名录取,如遇上级招生主管部门录取政策调整,按最新政策执行。
6.我院严格执行生源所在省份省级招生考试主管部门有关加分、降分录取的政策规定。
7.我院经省招生部门核准备案、确定录取名单后打印录取通知书,直接寄送被录取考生。
第十六条 录取结果公布渠道:教育部指定网站查询。
第五章 收费标准及资助政策
第十七条 收(退)费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市场监管局《关于规范民办高校收费管理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4〕608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学院通过奖、贷、助、补、免等多种资助方式帮助学生完成学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助学贷款、“绿色通道”、奖助学金、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等资助项目。资助条件和标准由学院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按照《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科教〔2022〕17号)以及相关的最新规定执行。
第六章 资格审查及证书颁发
第十九条 录取新生要按照录取通知书要求按时报到,不能按时报到的应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延期报到,对未经学院同意逾期两周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条 新生入校后,学院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院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弄虚作假冒名顶替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一条 对达到毕业要求的毕业生,颁发青岛求实职业技术学院学历证书。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二条 学院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请考生及家长谨防上当。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学院联系方式:
招生咨询电话:(0532)84937401、84932212、84932213
招生监督电话:(0532)84935990
学院网址:http://www.qdqs.com
通信地址:青岛市城阳区丰海路51号
邮政编码:266108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青岛求实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